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

区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应当设立专用的委托加工电子账册。委托加工用料件需使用保税料件的,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报备。

委托加工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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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