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