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内企业依法对区内货物采取销毁处置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销毁处置费用由区内企业承担。销毁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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