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运往区外销售时,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残次品、副产品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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