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十九条

经综合保税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符合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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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