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货物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