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十四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