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货物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件。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货物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