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九十七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但已开办电话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于本办法实施后1个月内将已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开办时间等报中国银监会。 上述机构新开办其他电子银行业务,应遵照本办法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附则
本办法实施前,未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但已开办电话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于本办法实施后1个月内将已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开办时间等报中国银监会。 上述机构新开办其他电子银行业务,应遵照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