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九十七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但已开办电话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于本办法实施后1个月内将已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开办时间等报中国银监会。 上述机构新开办其他电子银行业务,应遵照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