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九十五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监管部门批准已经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其已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不需再行审批,但应于本办法实施后1个月内将已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开办时间、审批文件等相关材料报中国银监会。 本办法实施后,上述机构开办尚未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或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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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九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