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九十二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但尚不构成违法违规,并导致电子银行系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安全隐患在短时间难以解决的,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批准增加新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 (二)责令金融机构限制发展新的电子银行客户; (三)责令调整电子银行管理部门负责人。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但尚不构成违法违规,并导致电子银行系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安全隐患在短时间难以解决的,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批准增加新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 (二)责令金融机构限制发展新的电子银行客户; (三)责令调整电子银行管理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