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九十二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但尚不构成违法违规,并导致电子银行系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中国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安全隐患在短时间难以解决的,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批准增加新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 (二)责令金融机构限制发展新的电子银行客户; (三)责令调整电子银行管理部门负责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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