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九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未经批准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造成客户损失的,金融机构应承担全部责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客户承担的责任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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