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九条

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正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在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前一年内,金融机构的主要信息管理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 (二) 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总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电子银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三) 按照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的基础设施和系统,并对相关设施和系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 (四) 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情况和业务运营设施与系统等,进行了符合监管要求的安全评估; (五) 建立了明确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配备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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