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客户有意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免于承担相应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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