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
金融机构聘请未经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安全评估机构实施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时,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制定的有关条件和标准选择评估机构,并应于签订评估协议前4周将拟聘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中国银监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聘请未经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安全评估机构实施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时,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制定的有关条件和标准选择评估机构,并应于签订评估协议前4周将拟聘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中国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