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八十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电子银行业务重大安全事故和风险事件的报告制度,并保持与监管部门的经常性沟通。 对于电子银行系统被恶意攻破并已出现客户或银行损失,电子银行被病毒感染并导致机密资料外泄,以及可能会引发其他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系统风险的事件,金融机构应在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电子银行业务重大安全事故和风险事件的报告制度,并保持与监管部门的经常性沟通。 对于电子银行系统被恶意攻破并已出现客户或银行损失,电子银行被病毒感染并导致机密资料外泄,以及可能会引发其他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系统风险的事件,金融机构应在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向中国银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