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八条

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或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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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