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或报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