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六章 跨境业务活动管理
第七十四条
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必须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金融机构与客户的服务协议文本,应当使用中文和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或客户同意的其他国语言)两种文字,两种文字的文本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跨境业务活动管理
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必须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金融机构与客户的服务协议文本,应当使用中文和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或客户同意的其他国语言)两种文字,两种文字的文本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