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第六章 跨境业务活动管理
第七十三条
金融机构开展跨境电子银行业务,除应按照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外,还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国家(地区),以及该国(地区)对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法律规定; (二)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主要对象及服务内容; (三)未来三年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模、客户规模的分析预测; (四)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法律与合规性分析。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跨境业务活动管理
金融机构开展跨境电子银行业务,除应按照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外,还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国家(地区),以及该国(地区)对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法律规定; (二)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主要对象及服务内容; (三)未来三年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模、客户规模的分析预测; (四)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法律与合规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