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未经电子银行业务数据转出机构的允许,数据接收机构不得将有关电子银行业务数据向第三方转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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