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四章 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

第六十条

外资金融机构因业务或管理需要确需向境外总行(公司)转移有关电子银行业务数据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遵守有关数据交换和转移的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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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