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

第五十四条

电子银行业务的数据交换与转移,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利用电子银行平台与外部组织或机构相互交换电子银行业务信息和数据,或者将有关电子银行业务数据转移至外部组织或机构的活动。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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