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针对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多层次的培训计划,对电子银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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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