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章 风险管理第五十三条金融机构应针对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多层次的培训计划,对电子银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