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制定电子银行业务连续性计划,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连续正常运营。 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连续性计划应充分考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对业务连续性的影响,并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应制定电子银行业务连续性计划,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连续正常运营。 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连续性计划应充分考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对业务连续性的影响,并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