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章 风险管理第四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定期评估可供客户使用的电子银行资源充足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线路接入通畅,保证客户对电子银行服务的可用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