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也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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