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也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银行服务。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