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采用适当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交易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与保密性,以及所传输交易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否认性。 金融机构采用的数据加密技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性需要和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定期检查和评估所使用的加密技术和算法的强度,对加密方式进行适时调整。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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