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应当具有清晰的管理架构、完善的规章制度和严格的内部授权控制机制,能够对电子银行业务面临的战略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实施有效的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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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