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因电子银行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要按计划暂时停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应选择适当的时间,尽可能减少对客户的影响,并至少提前3天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告。 受突发事件或偶然因素影响非计划暂停电子银行服务,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超过4个小时或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超过8个小时的,金融机构应在暂停服务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应在事故处理基本结束后3日内,将事故原因、影响、补救措施及处理情况等,报告中国银监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