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终止电子银行服务或停办部分业务类型后,需要重新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重新开展已停办的业务类型时,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请或办理。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