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终止电子银行服务或停办部分业务类型后,需要重新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重新开展已停办的业务类型时,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请或办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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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