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第二十六条其他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适用报告制,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时不需申请,但应在开办该业务类型前1个月内,参照第二十三条 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