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其他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适用报告制,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时不需申请,但应在开办该业务类型前1个月内,参照第二十三条 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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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