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二十五条

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完整申请材料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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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