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由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申请; (二)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定义和操作流程; (三)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类型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四)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五)申请单位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 (六)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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