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适用审批制: (一)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审批但金融机构尚未申请批准,并准备利用电子银行开办的; (二) 金融机构将已获批准的业务应用于电子银行时,需要与证券业、保险业相关机构进行直接实时数据交换才能实施的; (三) 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互联电子银行平台联合开展的; (四) 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适用审批制: (一)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审批但金融机构尚未申请批准,并准备利用电子银行开办的; (二) 金融机构将已获批准的业务应用于电子银行时,需要与证券业、保险业相关机构进行直接实时数据交换才能实施的; (三) 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互联电子银行平台联合开展的; (四) 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