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适用审批制或报告制。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