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适用审批制或报告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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