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开办适用于报告制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不需申请,但应参照第十五条 的有关规定,在开办电子银行业务之前1个月,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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