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开办适用于报告制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不需申请,但应参照第十五条 的有关规定,在开办电子银行业务之前1个月,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