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在一份申请报告中申请了多个类型的电子银行业务时,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批准全部或部分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申请。 对于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未批准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金融机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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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