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第十七条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申请开办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完整申请材料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