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申请开办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完整申请材料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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