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的有关申请材料后,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商业银行补充材料时,应一次性将有关要求告知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重新编制和装订申请材料,并更正材料递交日期。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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