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的有关申请材料后,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商业银行补充材料时,应一次性将有关要求告知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重新编制和装订申请材料,并更正材料递交日期。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的有关申请材料后,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商业银行补充材料时,应一次性将有关要求告知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重新编制和装订申请材料,并更正材料递交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