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 由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 拟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及拟开展的业务种类; (三) 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四) 电子银行业务运营设施与技术系统介绍; (五) 电子银行业务系统测试报告; (六) 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报告; (七) 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八) 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九) 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以及主要负责人介绍; (十) 申请单位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 (十一) 中国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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