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第十四条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时,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类型的电子银行业务,但在申请中应注明所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