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时,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类型的电子银行业务,但在申请中应注明所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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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