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之前,应先就拟申请的业务与中国银监会进行沟通,说明拟申请的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和基础设施设计、建设方案,以及基本业务运营模式等,并根据沟通情况,对有关方案进行调整。 进行监管沟通后,金融机构应根据调整完善后的方案开展电子银行系统建设,并应在申请前完成对相关系统的内部测试工作。 内部测试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外包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扩展到一般客户。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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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