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 、第十条 所列条件外,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营业性机构,其所在国家(地区)监管当局具备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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