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所有者在选择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时,应顾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当路由需穿越重要渔捞作业区、海洋油气开采区、军事区、锚地和海底电缆、管道等并发生矛盾时,所有者应与有关当事方协商或报请主管机关协调解决。 设置海底排污管道应充分考虑排放海域的使用功能,排污口的位置应选择在远离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海滨风景游览区等区域的具有足够水深、海面宽阔、水体交换能力强等条件适当的场点,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