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施工,所有者应依照《规定》第六条,将所确定的路由及《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审批后发给铺设施工许可证。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所在者应在实施作业六十天前,将《规定》第六条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其确定的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施工,所有者应依照《规定》第六条,将所确定的路由及《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审批后发给铺设施工许可证。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所在者应在实施作业六十天前,将《规定》第六条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其确定的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