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所在者应依照《规定》第五条,将《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审批。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六十天前,将《规定》条五直条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其确定的调查、勘测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附具以下资料∶ 一、调查、勘测路由选择依据的详细说明; 二、调查、勘测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大纲和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 四、《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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