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海城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本条第五款第三项所指管道的审批除外)。 分局负责地方海洋管理机构管理海域之外的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和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城的海底电缆、管道,由分局商有关地方海洋管理机构审批,并负责监督管理。 下列海底电缆、管道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审批∶ 一、路经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 二、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 三、国内长距离(二百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和污水排放量为二十万吨/日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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