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规定》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底电缆、管道"系指位于大潮高潮线以下的军用和民用的海底通信电缆(含光缆)和电力电缆及输水(含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等)、输气、输油和输送其他物质的管状设植。 二、"内海"系指领海基线内侧的全部海域(包括海博、海峡、海港、河口湾);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三、"所有者"系指对海底电缆、管道拥有产权和所有权的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四、"路由变动较大"系指出于主观要求而非定位误差和施工技术手段的原因,而改变批准的或原有的路由,暂定为∶在潮间带五百米以上、领薄线以内一公里以上、领海线以外五公里以上。 五、"移动"系指海底电缆、管道的水平移位或垂直移位。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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