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的本办法,造成海洋资源、环境或海底电缆、管道等公私财产损害和海上正常秩序危害的,肇事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 一、受害方经济收入的损失金额及被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修复、更新费用;二、清除、治理由于海底管道遭受损害而引起的污染所支付的费用和由于污染而引起的海洋资源的损失金额及为防止损害所采取的应急措施所支付的费用; 三、调查、处理损害事件的费用。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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