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及本办法的,主管机关有权依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警告、罚款和现令停止海上作业。 罚款分为以下几种∶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一)海上作业者未持有主管机关已签发的铺设施工许可证的; (二)阻挠或妨碍主管机关海洋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将有关资料报主管机关备案的。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五万元∶ (一)获准的路由调查、勘测或铺设施工发生变动,未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的;(二》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的; (三)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或者拆除等工程的遗留物未妥善处理,对正常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构成威胁或妨碍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移动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可能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作业的; (六)外国籍船舶未按本办法的要求报告船位的。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一》外国籍船舶在未经批准的海域作业或在获准的海域内进行未经批准的作业的; (二)未按《规定》和本办法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和备案,擅自进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 四、未按《规定》和本办法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和备案,擅自进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